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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中国土地利用分类国家标准正式发布

07:18 PM 2007-09-3 | 逍遥老鬼

  新华网北京9月3日电(记者 王立彬)中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发布《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志着中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第一次拥有了全国统一的国家标准。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采用一级、二级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2个一级类、56个二级类。其中一级类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确定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严格按照管理需要和分类学的要求,对土地利用现状类型进行归纳和划分。一是区分“类型”和“区域”,按照类型的唯一性进行划分,不依“区域”确定“类型”;二是按照土地用途、经营特点、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四个主要指标进行分类,一级类主要按土地用途,二级类按经营特点、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进行续分,所采用的指标具有唯一性;三是体现城乡一体化原则,按照统一的指标,城乡土地同时划分,实现了土地分类的“全覆盖”。

  这个分类系统既能与各部门使用的分类相衔接,又满足当前和今后需要,为土地管理和调控提供基本信息,还可根据管理和应用需要进行续分。本分类系统能够与以往的土地分类进行有效衔接,不至于造成土地基本信息“断档”。

  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介绍,由于客观历史原因,多年来,中国土地资源分类标准不统一,土地资源基础数据数出多门、口径不一、数据矛盾,对于国土资源规范化管理和国家宏观管理科学决策带来了不利影响。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的统一,将避免各部门因土地利用分类不一致引起的统计重复、数据矛盾、难以分析应用等问题,对于科学划分土地利用类型、掌握真实可靠的土地基础数据、实施全国土地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乃至国家宏观管理和决策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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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中国治理高风险券商 十九家违规被关闭

03:23 PM 2007-09-3 | 逍遥老鬼

转自:新浪财经

  中新社北京九月二日电(记者 贾靖峰)记者今日从中国证监会获悉,历时三年的中国证券公司风险治理收官,共处置三十一家高风险公司,十九家公司因违法违规被关闭,一百零四家正常经营的公司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均达标。

  综合治理期间,全国共清理账户一千多万个,三十一家高风险公司得到平稳处置的同时,监管部门指导其中二十七家风险公司实施了重组,使其达到持续经营的标准。

  截至目前共有十九家证券公司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关闭,七家公司被撤销,四家公司被撤销业务许可,十四家公司和九家营业部被暂停业务,其中涉嫌刑事犯罪的公司及其责任人被移送公安、司法部门接受调查。

  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表示,目前中国资本市场处在实施基础性制度改革的关键时期,面对证券公司风险集中爆发,证监会对全行业进行了这次全面整顿和改革。

  他说,目前券商流动性缺口问题全部解决,账外经营已全部清理或纳入账内反映,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违规资产管理、挪用客户债券和股东占款、超比例持股等长期积累的巨大历史遗留风险在全行业得以化解。

1 大鹏证券 2 南方证券 3 亚洲证券 4 北方证券 5 汉唐证券 6 五洲证券 7 民安证券 8 闽发证券 9 云南证券 10 天同证券 11 德恒证券 12 恒信证券 13 武汉证券 14 甘肃证券 15 昆仑证券 16 广东证券 17 天勤证券 18 西北证券 19 兴安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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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石家庄进入“非理性自愿购房年代”

09:55 PM 2007-09-2 | 逍遥老鬼

转自:搜房

  年初的时候上一个房地产公司的论坛,许多人所乐道于该公司开发的楼盘价高质优,并对此公司所开发的楼盘的物业管理及社区文化大加称道,虽然价格较高,却是物有所值,戏称自己的购房行为为“非理性自愿购买”。而如今,2007年已年过大半,房子旧貌换新颜,房价日新月异,而人们购房的心态,虽然仍是非理性的自愿行为,但已没有那么快乐和达观,更多的则表现出一种无奈与惆怅。

  造成非理性购房的因素有很多,而在众多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市场正弥漫着“今天不买,明天更贵;现在不买,以后就买不到的恐慌”。在这股狂热的置业浪潮中,上演着令人哭笑不得的众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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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物业管理条例》解读:公共建筑不得改变用途等

09:50 PM 2007-09-2 | 逍遥老鬼

转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新华社北京9月1日电(记者孙玉波)1日公布的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条例》规定,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条例》明确,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条例》还规定,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收取手续费

  新华社北京9月1日电(记者孙玉波)1日公布的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条例》明确,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业主委员会应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物业服务合同

  新华社北京9月1日电(记者孙玉波)1日公布的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还明确,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业主可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新华社北京9月1日电(记者孙玉波)1日公布的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条例》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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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09:36 PM 2007-09-2 | 逍遥老鬼

 转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04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00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删除第十条第二款。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四、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并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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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内蒙古万里大造林董事长被刑拘

10:04 AM 2007-09-2 | 逍遥老鬼

转自:新浪财经

  内蒙古万里大造林的董事长陈相贵等3位负责人涉嫌集资诈骗,于8月2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过媒体披露后,在全国各地引起轩然大波。内蒙古万里大造林自成立以来,在全国12个省市区成立了100多家分公司,销售人员达9000人以上。

  昨日,记者在万里大造林吉林分公司证实,陈相贵确被刑拘。当日有近百名客户来到该公司“讨说法”,他们最为关注的是自己的利益是否能得到保证,所买的林地以后如何管理。

  分公司证实确被刑拘

  昨日下午,记者来到位于长春市西安大路光明大厦15楼的万里大造林吉林省分公司。

  几位工作人员正对客户们耐心解释。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董事长陈相贵被刑拘是真实可信的。但他们也是8月31日晚上才知道的。现在对于陈相贵被刑拘,总部方面没有对分公司作出任何指示,公司工作人员仍像往常一样办公。

  案例剖析 公安部解答“托管造林”

  近日,记者就“托管造林”的造林方式存在哪些隐患和风险?采访公安部权威人士。

  据介绍,“托管造林”是近两三年出现的现象,其基本运作方式一般是通过租赁、承包或其他方式获取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再转让给社会零散投资者,然后投资者再将林地和林木委托给公司经营。这种转让与托管为一体的经营模式,风险极大。目前,已经暴露出一些公司在运作过程中存在的不法行为,并给投资者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这些“托管造林”公司主要采用了以下几种欺骗手段:

  一是为公司披上合法外衣,一般极力宣传“托管造林”模式是响应中央9号文件精神,是国家鼓励社会主体参与林业建设和投资的新模式,欺骗投资者。

  二是以林权证为幌子,博取投资者信任。“托管造林”公司许诺购买林木后将转交或帮助投资者办理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印制的林权证,使投资者相信林木是真实存在的、权益是有保障的,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三是夸大林木生长量及林业投资回报率。“托管造林”公司多数在宣传中许诺很高的投资回报率或出材量,甚至宣传投资林业零风险。而实际上,林木生长受自然条件、品种选择、经营措施、自然灾害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托管造林”公司在宣传中,向投资者隐瞒投资林业所要承担的风险。

  四是承诺有专业的管护队伍和机械设备,负责对投资者购买的林木进行精心管护。实际上,这种承诺是否履行很难监督,有些公司根本没有所谓的专业管护队伍,也没有实施正常的营林和管护措施,林木生长状况也很差。

  五是宣传林木采伐不受采伐限额指标的控制。这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不符。《森林法》规定,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采伐方式等进行采伐。而一些“托管造林”公司以“谁造谁有”为借口,宣称当事人想采伐就可以采伐,实际上在欺骗投资者。

  六是装扮公司经营形象,赢得投资者的好感:在重要的商业地段租用高档写字楼作为公司的经营场所,打造具有经营实力的形象;宣称拥有一批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打造专业性;组建各种类型的监督委员会等,体现投资者对公司的监督权。而实际上,这正是骗局的一部分。

Tags: 新闻, 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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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三大牛股全扫描 七大机构预测九月行情

11:27 PM 2007-09-1 | 逍遥老鬼

转自:东方财富网

  8月股市先阴后晴,在一系列利空因素下,股指顽强创出新高,上证综指一举跨越了5000点大关。而进入9月后,股市又会是什么样的天气?市场运行点位怎样?投资者又该以何种策略来应对?对此,记者采访了部分分析人士,并收集了数家机构对于9月的研判报告,希望能对您9月的操作有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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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物业管理条例》:过半业主同意可解聘物业

10:27 PM 2007-09-1 | 逍遥老鬼

转自:网易

  北京晚报9月1日报道:《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8月31日在建设部官方网站公布。10月1日起,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等业主共同决定的小区事务,过半数业主同意即可,而以前则需要超过2/3的业主同意。

  据了解,此次修改《物业管理条例》是以《物权法》为前提的。其中备受关注的由业主共同决定的7件“大事”的通过人数有了变化。记者在《决定》中看到,除了“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这两项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外,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等5件“大事”,只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就可以了,而修订之前,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都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住房问题,事关百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北京市将于月底完成住宅物业服务标准化试点,上海市将在未来3年内建立物业管理服务考核评价体系……两大城市针对各自的城市特点,在物业改革方面积极探索,努力为居民营造文明、安全、整洁、便利的生活环境。

  北京:强制推行物业服务标准

  北京市建委决定,从6月底开始在西城、石景山、房山3个区先行开展住宅物业服务标准化试点,待8月31日试点结束进行修订后,将在全市物业管理企业中强制实施。

  未来北京市每一个社区、街道或自然村都将有一个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加上专业的调委会和行业的调委会,北京市的调解委员会将可达到8000个左右。如果市民遇到物业方面的麻烦、纠纷,能很方便地找到调解委员会。这是司法局基层工作指导处副处长栾淼淼昨天做客首都之窗时透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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