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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国土资源局

12:28 PM 2004-08-26 | 逍遥老鬼 | 日志分类:工作生活
一、主要职责

市国土资源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国土资源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石家庄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国家、省、石家庄市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管理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指导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

(三)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理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调查处理工作,查处各类土地、矿产违法案件。

(四)实施农地用途管制,搞好基本农田保护,组织实施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五)管理全市城乡地籍工作,实施地籍管理办法;负责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地籍变更调查、土地登记统计和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工作;负责土地确权,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承办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等工作;负责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负责承办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抵押工作。

(七)负责国家、集体建设用地的统一管理工作,承办国家、集体临时占地、农村宅基用地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空心村”和砖窑专项治理工作。

(八)对在本市从矿产勘查工作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和认证,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测绘单位资质的审核、报批;负责测绘任务登记和测绘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及应用工作;依法管理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及社会化服务工作;负责测绘市场管理,展示地图的审核报批和本行政区域内民用航空摄影项目和遥感项目的审核报批,监督管理测绘专项资金。

(十)依法征收有关专项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

(十一)承办上级部门及同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字起草、会议组织、信息、综合、新闻宣传、人事劳资、文件收发、印章管理、安全保卫、接待以及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本级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缴。

(二)建设用地科

负责国家、集体建设用地的统一管理,承办国家、集体临时占地、农村宅基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基本农田保护、“空心村”治理和砖窑专项治理工作。


辛集市国土资源局




一、下属事业机构及主要职责

(一)土地勘测站

组织土地勘测制图,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土地专项规划;负责规划的实施、管理以及局部调整工作;指导乡(镇)土地规划的修编;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对建设项目实行用地预审;负责有关土地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二)地政处

管理全市城乡地籍工作;负责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地籍变更调查、土地登记统计以及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工作;负责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及案件的应诉;承办土地登记发证、土地证书年检以及大型工程登记审核工作。

(三)土地估价事务所

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承办国



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抵押;规范土地交易市场。

(四)土地开发整理中心

根据耕地开发计划对造地项目立项上报,并对批准立项的造地项目组织实施和验收;监督检查造地项目实施全过程,保证造地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所造耕地荒废。

(五)土地档案所

负责土地档案的整卷、归档和管理工作;负责土地档案、资料的微机收集、保存;推进“数字国土工程”,建立土地利用数据库系统。

(六)土地监督检查大队

宣传、贯彻土地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土地行政执法工作,受理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调查处理,查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受理本市区域内来信、来电、来访,负责土地信访工作。

(七)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根据土地利用及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对城镇存量土地适时进行收购储备;管理和经营依法收回的违法用地、闲置撂荒土地及无主土地,并纳入储备土地范围;多渠道、多途径筹措并管理运作好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完成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及其他工作。



(八)土地招标拍卖中心

负责土地招标拍卖方案的制定、实施及拍卖后有关手续的协调工作;负责土地招标拍卖完成后的资金管理工作。

(九)矿管所

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规划;对在本市从事矿产勘查工作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和认证;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合法的探矿权、采矿权,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对地质环境进行监测、评价和监督管理。

(十)兴华土地管理中心所

负责所辖区域辛集镇、田庄乡、新垒头镇的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宣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受理所辖区域内的违法用地的举报、来信、来访,调查土地违法案件;承办所辖区域内临时占地、宅基地报批的前期调查及管理;负责临占费、违法占地罚没款的收缴。

(十一)旧城土地管理中心所

负责所辖区域旧城镇、天宫营乡、中里厢乡的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宣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受理所辖区域内的违法用地的举报,来信、来访,调查土地违法案件;承办所辖区域内临时占地、宅基地报批的前期调查及管理;负责临占费、违法占地罚没款的收缴。



(十二)位伯土地管理中心所

负责所辖区域位伯镇、张古庄镇、小辛庄乡的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宣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受理所辖区域内的违法用地的举报,来信、来访,调查土地违法案件;承办所辖区域内临时占地、宅基地报批的前期调查及管理;负责临占费、违法占地罚没款的收缴。

(十三)和睦井土地管理中心所

负责所辖区域和睦井乡、前营乡、新城镇的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宣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受理所辖区域内的违法用地的举报,来信、来访,调查土地违法案件;承办所辖区域内临时占地、宅基地报批的前期调查及管理;负责临占费、违法占地罚没款的收缴。

(十四)南智邱土地管理中心所

负责所辖区域南智邱镇、王口镇、马庄乡的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宣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受理所辖区域内的违法用地的举报,来信、来访,调查土地违法案件;承办所辖区域内临时占地、宅基地报批的前期调查及管理;负责临占费、违法占地罚没款的收缴。  

三、办事程序


(一)、建设用地规划预审程序

     为方便用地单位,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做好预审准备

   工作,请用地单位依法、规范、及时地向规划科提交以下资料:

     1、提交一份用地预申请:

     载明征地原因、依据、位置、占地类型、面积、用途,以及

   项目实施效益等。

     2、提交二份计划部门批准的立项批复文件(正式、复印件

   均可)。

     3、提交二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大型建设项目必须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项目也可

   采用《项目建议书》形式代替可研报告。可研报告的形成须经有

   关部门研究论证。

     可研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l)项目提出背景;

     (2)市场预测和建设规模;

     (3)项目建设占地情况:载明用地位置、用地面积、用地类

   型、占用耕地及耕地补偿方式;

     (4)环境保护情况;

       (5)项目可行性依据;

     (6)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4、提交二份《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一般勘测定界图要

   求采用 1:500比例尺图件,线型或其它大宗地也可采用 1:2000比

   例尺图件。

     5、提交一份项目占地平面设计图(图件要求比例尺1:

    500)。



     6、提交拟占用土地的1:l万分幅现状图;应标注拟占地块

   权属界限。

     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图件。

     8、拟占城市(含建制镇)用地的提交《城市建设用地规模

   控制图》或《乡级规划图》。

     9、涉及规划局部调整的加附调整前、后规划图及调整地块

   的局部复印件。

                        

(二)、违法占地案件处罚程序



   1、受理。依据举报、信访、新闻披露、部门移送材料进行登记。

   2、立案。审查材料,指定承办人,填写立案呈报表。

   3、调查。收集证据,鉴定结论,写出调查报告。


   4、处理。领导审议调查报告处理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依法作出的《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时间内送交当事人。

   6、执行。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结案。收集整理处理材料,提交结案报告,经领导审批、立卷、归档

 

(三)、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

一、存量地土出让转让审批程序

(一)    存量土地报送手续需上报资料

1、拨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后出让所需报送材料

(1)用地单位书面申请书(双方盖章);

(2)双方法人身份证;

(3)计委《基建计划》;

(4)规划许可证;

(5)用地单位地形图1:500蓝图(四至盖章);

(6)收回原单位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7)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8)土地评估报告;

(9)签字宗地合作;

(10)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呈报表;

(11)双方收面协议书;

(12)有关部门意见。

2、企业改革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所需报送资料

(1)用地单位书面申请书(主管单位签署意见盖章);

(2)市体改办名称变更的批复;

(3)企业改制后的营业执照;

(4)法人身份证:

(5)国有资产评估报告;

(6)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7)收回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8)用地单位地形图1:500蓝图(四至盖章);

(9)土地评估报告;

(10)签字宗地合作;

(11)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呈报表。

3、破产企业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鼾所需报送资料

(1)用地单位书面申请书(破产企业签字盖章);

(2)拍卖协议;

(3)法院民事裁定书;

(4)国有资产评估报告;

(5)双方法人身份证;

(6)用地单位地形图1:100蓝图(四至盖章)

(7)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8)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9)规划许可证;

(10)土地评估报告;

(11)签字宗地合作;

(12)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呈报表;

(13)破产企业基本情况。

4、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报送资料

(1)转让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现状地形图;

(2)附房屋所权证(复印件);

(3)转让申请书(双方签字盖章)、双方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受转让人计委基建计划;

(5)受转让人规划许可证、地形图1:500蓝图(四至盖章);

(6)交付出让收入、土地使用金凭证;

(7)附原宗地出让合作、签订土地转让补充协议;

(8)土地评估报告;

(9)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意见(转让方);

(10)有关部门意见;

(11)双方交易协议。

(二)存量土地收费标准

1、出让收入40——70%《(1993)冀财综字第1号》;

2、土地使用金(党政机关、住宅;0.2元/米2,工业:0.6元/米2,商服业:1元/米2)《(1990)冀政26号》);

3、登记费差计收费(党政机关团体最低200元,最高400000元)《(1990)国土籍字93号》;

4、契税4%《国务院令224号》;

5、评估费0.4%(累进收费)《市土字(1995)18号》;

6、印花税5元;

7、证费20元;《计价格[2001]1734号》;

(二)    办事承诺

用户按程序要求报送资料齐全后,在3个工作日完成组卷,上报市政府并积极催办,做到记用户满意。

二、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一)征占地项目预审

1、征占地项目预审所需材料;

(1)提交一份用地预早请:

载明征地原因、依据、位置、占地类型、面积、用途,以及项目实施效益等。

(2)提交二份计划部门批准的立项批复文件(正式、复印件均可)。

(3)提交二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大型建设项目必须报送《项目可行生研究报告》,一般项目也可采用《项目建议书》形式代替可研报告。可研报告的形成须经有关部门研究论证。

可研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1、项目提出背景;

2、市场预测和建设规模;

3、项目建设占地情况:载明用地位置、用地面积、用地类型、占用耕地及耕地补偿方式;

4、环境保护情况;

5、项目可行性依据;

6、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4)提交二份《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一般勘测定界图要求采用1:500比例尺图件,线型或其它大宗地也可采用1:2000比例尺图件。

(5)提交一份项目占地平面设计图(图件要求比例尺1:500)。

(6)提交拟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现状图;应标注拟占地块权属界限。

(7)土地利和总体规划有关图件。

(8)拟占城市(含建制镇)用地的提交(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或乡级规划图。

(9)涉及规划局部调整的加附调整前、后规划图及调整地块的局部复印件。

2、预审时间: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即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基本完成后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送审前,建设单位应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预审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预审。

3、预审权限: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由同级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即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经辛集市土地管理局逐级上报请示后由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预审;由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批准立项的,经辛集市土地管理局请示石家庄市土地管理局后由石家庄市土地管理局负责预审;由辛集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批准立项的,由辛集市土地管理局负责预审。

4、规划调整:

(1)辛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报省政府批准后,方可调整实施;

(2)乡级规划局部调整报请石家庄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调整实施。

5、办事承诺:

符合规划、资料齐全,20个工作日完成。(上级预审和规划调整的除外)。

(二)农用地转用征用审批程序

在土地利秀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使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征用的,按下列程序报批:

1、辛集市土地管理局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

2、省国土资源厅对农用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进行现场勘察,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要向辛集市土地管理局提出用地申请,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辛集市土地管理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用地转用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三)农用地转用征用所需上报资料

1、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征用所需材料

(1)辛集市人民政府请示;

(2)建设用地审核表;

(3)“一书四方案”;

(4)建议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汇总表;

(5)现场勘察卡片;

(6)土地管理部门预审意见;

(7)土地管理部门会审意见;

(8)用地申请书;

(9)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勘测定界图(2号图)、土地权属证明、地籍调查表;

(10)拟占用土地的1:1万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11)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或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12)涉及规划局部调整的,加附调整前、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涉及调整地块的局部复印件);

(13)有关部门意见(林业、环保、消防等);

(14)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

(15)补充耕地位置图。

以上所有材料一式四份。

2、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征用批准后供地时所需材料

(1)年度投资计划文件;

(2)勘测定界图;

(3)平面布置图;

(4)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6)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

(7)以有偿方式供地的,需签定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3、单独选址项目农用转用征用所需材料

(1)用地申请书、申请表、审核表;

(2)“一书四方案”,现场勘察卡;

(3)建设项目预审意见;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及批复文件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

(5)项目初步设计文体及批复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

(6)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7)涉及规划局部调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前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涉及调整地块的局部复印件);

(8)占用基本农田的,应提供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

(9)拟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10)勘测定界图、土地勘测定图报告、权属证明;

(11)平面布置图、线性工程建设项目的平面图和标准横断面图、“0”号图;

(12)土地估价报告、土地估价技术报告;

(13)出让合同;

(14)有关部门意见(林业、环保、消防等);

(15)地籍调查表。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0”号图一份。

(四)    征、占地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1、征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该耕地前在年平均年产值×10×征地亩数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安置补助费: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6×征地亩数

青苗补偿费:500元/亩
辛政(2001)第55号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2、征地管理费
地价总额×1。4-4%
(1995)冀财农字第82号

3、开垦费
10元/M2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4、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14元/ M2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5、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1990)国土(籍)字第93号

6、土地使用金
1元/M2
《河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7、耕地占用税
5元/ M2、道路1。5 M2
冀政(1987)第119号

8、契税
成效额×4%
(1998)冀财税字第1号

9、土地评估费
以评估价总额为基数,累计计收
计价格(1994)第2017号

10、出让金
评估总额×40%
(1993)冀财综字第1号

11、建设用地批准书
8元/份
(1993)价费字第139号

12、证费
个人5元/个、单位20元/个、三资企业20元/个
计价格[2001]1734号



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上报工作。上报后及时催办。

三、土地登记发证程序

(一)土地登记申请;

1、土地登记申请;

2、地籍调查;

3、权属审核;

4、注册登记;

5、颁发土地证书;

(二)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填写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5、现场勘查填写地籍调查表、四邻签字盖章;

6、征地批准文件;

7、地形图(2份)。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地形图一式二份。

(三)收费标准

根据(1990)国土地(籍)字93号文件

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项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全额预算管理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项地收300元,每项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土地证书每证20元《计价格[2001]1734号》。

5、印花税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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