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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签 ‘土地资源管理’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

2008年10月31日 没有评论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工业化、城镇化仍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更加突出,保护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的形势日趋严峻,统筹协调土地利用的任务相当艰巨。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根本方针,统筹土地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的重要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要求,科学分解并层层落实《纲要》确定的土地利用主要指标,尽快组织完成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并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主要用地指标和用地布局安排必须服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相关规划,也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要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审查各类建设规划中的用地规模和标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注重协调配合,认真落实《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顺利实施,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严格落实保护耕地目标责任制,确保《纲要》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00八年十月六日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

2008年10月31日 没有评论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2006-2020年)

目录

  • 前言
  • 第一章 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
    • 第一节 土地利用现状
    • 第二节 机遇与挑战
  • 第二章 指导原则与目标任务
    • 第一节 指导原则
    • 第二节 规划目标
    • 第三节 主要任务
  • 第三章 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
    • 第一节 严格控制耕地流失
    • 第二节 加大补充耕地力度
    • 第三节 加强基本农田保护
    • 第四节 强化耕地质量建设
    • 第五节 统筹安排其他农用地
  • 第四章 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
    • 第一节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 第二节 优化配置城镇工矿用地
    • 第三节 整合规范农村建设用地
    • 第四节 保障必要基础设施用地
    • 第五节 加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 第五章 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
    • 第一节 加强基础性生态用地保护
    • 第二节 加大土地生态环境整治力度
    • 第三节 因地制宜改善土地生态环境
  • 第六章 统筹区域土地利用
    • 第一节 明确区域土地利用方向
    • 第二节 实施差别化的区域土地利用政策
    • 第三节 加强省级土地利用调控
  • 第七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 第一节 加强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控制
    • 第二节 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
    • 第三节 完善规划实施的利益调节机制
    • 第四节 加强规划实施的基础建设
    • 第五节 推进规划民主决策
  • 附表1: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
  • 附表2:建设用地指标
  • 附表3:园地指标
  • 附表4:林地指标
  • 表5:牧草地指标
  • 附表6:近期新增建设用地及补充耕地指标 阅读全文…

宗地图与地籍图

2007年6月25日 没有评论

地籍图的概念:地籍图是表示土地权属界线、面积和利用状况等地籍要素的地籍管理专业用图,是地籍调查的主要成果。

宗地图的概念:宗地图是土地使用合同书附图及房地产登记卡附图。它反映一宗地的基本情况。

宗地图属于地籍图的一种,是在地籍图的基础上编制的,以一宗土地为单位绘制的宗地图。基本地籍图的侧重点是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位置权属。宗地图侧重是的权属。

关于2006年土地考试成绩的有关回复

2007年3月29日 没有评论

一个让人不知道是该高兴还是郁闷的消息,不确定消息的来源,大家也就是随便看看春当娱乐吧。昨天在网上这么传得。另外有人说今年的土地估价师考试要放在10月21号左右,还有说是9月底的,都不知道真假。国土资源部的考试搞得够乱的,本来就不如建设部的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值钱,现在越搞越乱,越搞越掉价……

2006年土地考试成绩已经于3月4号批改完毕,正在报国土部审批。据说成绩很部理想,低于正常过关成绩,大约在4月中旬公布成绩,请大家耐心等待。总人数控制在2000人左右。大体成绩控制线:管理基础 50 理论方法 60 估价实务75 案例报告 75 相关知识 80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土地资源管理专业

2007年3月23日 2 条评论

  业务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备现代管理学、经济学及资源学的基本理论,掌握土地管理方面的基础知识,具有测量、制图、计算机等基本技能,能在国土、城建、农业、房地产以及相关领域从事土地调查、土地利用规划、地籍管理及土地管理政策法规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业务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土地管理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土地规划、测量、计算机、地籍管理的基本训练,具有土地利用与管理的基本能力。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  
    1. 掌握管理学、经济学及资源学的基本理论;
    2. 掌握土地调查、土地评估、土地整理、土地利用规划、地籍管理、土地信息系统应用及土地开发经营的技术;
    3. 具有土地利用与管理方面的基本能力;
    4. 熟悉国家有关土地利用与管理及可持续发展方面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
    5. 了解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土地利用与管理的发展动态;
    6. 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初步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

  主干学科:公共管理、环境科学技术、应用经济学

  主要课程:土地资源学、土地规划学、土地管理学、土地经济学、地籍管理学、测量学、土地信息系统。

  修业年限:四年

  授予学位:管理学或工学学士

  相近专业:行政管理 公共事业管理 劳动与社会保障 土地资源管理 公共关系学 公共政策学 城市管理 公共管理 社会工作 房地产经营管理 项目管理 文化产业管理 物业管理 航运管理

历年全国土地日的主题

2007年3月3日 没有评论

  1991年,第一个全国土地日主题:土地与国情

  1992年,第二个全国土地日主题:土地与改革

  1993年,第三个全国土地日主题:土地与经济

  1994年,第四个全国土地日主题:土地与市场

  1995年,第五个全国土地日主题:土地与法制

  1996年,第六个全国土地日主题:土地与发展——保护我们的生命线

  1997年,第七个全国土地日主题:土地与国家——爱护我们的家园

  1998年,第八个全国土地日主题:土地与未来——集约用地,造福后代

  1999年,第九个全国土地日主题:依法行政,合理用地

  2000年,第十个全国土地日主题:保护耕地——为了美好的明天

  2001年,第十一个全国土地日主题:规划土地,利国利民

  2002年,第十二个全国土地日主题:规范土地市场,促进经济发展

  2003年,第十三个全国土地日主题:规范土地市场 促进可持续发展

  2004年,第十四个全国土地日主题:坚持科学发展观 珍惜每一寸土地

  2005年,第十五个全国土地日主题: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科学发展

  2006年,第十六个全国土地日主题:依法合理用地,促进科学发展

找了老久的国务院办公厅32号文

2006年12月6日 2 条评论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国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从我国国情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出发,必须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深化改革和严格土地管理的重大举措,是一件关系国家和人民长远利益的大事。在新形势下,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变传统的土地利用模式,要以严格保护耕地为前提,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为重点,以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为核心,开展规划实施评价、基础调查、资料搜集、课题研究和政策建议的论证等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为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打好基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和《意见》的要求,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大力支持和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稳妥地推进规划修编工作,真正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为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手段。

国务院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四日    
 

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重要依据,是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一项基本手段。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积极稳妥地做好规划修编的前期工作,是新形势下保证规划修编科学性的需要。必须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这项基础性的工作做好。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进程中,土地需求十分强烈。开展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是新形势下对规划工作的积极探索,对于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意义重大。做好了前期工作,才能突破传统的土地利用模式,才能既保证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土地需求,又保证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土地供给。从而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保证规划修编的科学性。
规划修编工作要以节约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为根本指导方针,坚决防止借规划修编名义随意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对此,各地必须统一思想,要把做好规划实施评价、基础调查、资料搜集、课题研究以及土地利用重大项目和政策建议的论证等工作,作为规划修编的基础和前提,进行必要的思想、组织和技术准备。通过进一步理清规划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确立规划修编基本原则,完善规划标准和工作措施,为全面开展规划修编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深入研究,解决规划修编中土地利用的重大问题
    要从节约和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的根本指导方针和实现“五个统筹”的要求出发,围绕落实规划修编的基本原则和目标,有针对性地开展若干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
    (一)研究如何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问题。按照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落实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数量与质量并重的原则,围绕现有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目标,研究提出确保规划修编中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目标及政策建议。重点是:分析耕地和基本农田变化情况及其原因,提出分类、分区域处理意见;在各项非农业建设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的前提下,预测占用耕地的数量,研究提出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的措施;合理确定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的规划标准,提出生态退耕和耕地保有量的规划目标建议;围绕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出完善耕地占补平衡、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措施。
    (二)研究如何促进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问题。按照以内涵挖潜为主,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的原则,围绕保障宏观经济平稳运行和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目标,从规模、结构和时序等方面,研究提出利用规划修编调控各业、各类用地的目标及政策建议。重点是:分析各业、各类用地的集约利用潜力,研究建立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的规划指标体系,提出盘活存量用地的措施;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分析集约用地水平提高的长期变化趋势,预测各业、各类用地的合理需求,提出统筹安排存量和增量用地的措施。
    (三)研究如何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问题。按照统筹安排城乡用地的原则,围绕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和优化结构、布局的目标,研究提出规划修编时调控城乡建设用地的目标及政策建议。重点是:按照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方向和进程,分析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和资源环境容量,预测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和不同类型、层次的城镇村建设用地规模;研究提出优化城乡用地结构的措施;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要求,提出土地利用调整和推进建设用地整理的措施。
    (四)研究如何统筹区域土地利用问题。按照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的原则,围绕促进区域合理分工协作和协调发展的目标,与区域经济、产业和人口发展战略相适应,研究提出分类指导的规划调控指标、目标及政策建议。重点是:提出落实国家重大的区域发展战略的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和措施;分析行政区域内不同区域的现有开发密度、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提出分区的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及管制措施;分析区域基础设施合理的发展规模、布局和用地规模,提出防止重复建设的规划调控目标及措施。
    (五)研究如何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问题。按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围绕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目标,研究提出统筹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和政策建议。重点是:深入分析资源供给、环境容量等限制因素,研究土地利用方式、空间布局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提出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研究提出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和空间管制措施。
    (六)研究如何强化规划管理保障措施问题。按照加强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研究土地利用规划、计划在用地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上进一步发挥调控和引导作用的保障措施,提出确保土地利用规划有效实施的政策、制度、机制和办法。重点是:研究提出促进规划法律法规配套衔接的建议,建立完善规划实施监督机制和考核体系;研究完善土地规划许可制度和规划实施激励机制,提出促进规划目标落实的法律、经济、行政等综合措施;结合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研究建立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评价和管理的保障体系。
    通过对规划修编中土地利用重大问题的研究,进一步完善规划修编的基本原则,制订落实基本原则的规划标准和规划修编目标,从政策、制度、技术等方面提出政策建议,为指导地方各级规划修编提供科学依据。
    三、采取措施,确保规划修编工作依法有序推进
    规划修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土地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宏观调控作用的一项重要举措。做好土地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是规划修编的重要保障,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精心组织安排,依法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一)做好现行规划实施评价工作。通过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系统评价,做到“四查清、四对照”,即查清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对照检查;查清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数量,与规划确定的节约用地挖潜目标对照检查;查清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有量,与规划保护目标对照检查;查清违法用地数量和处理情况,与违法用地的处理要求对照检查。严格核定土地利用规划修编的各项基础数据。
    (二)改进工作方式。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科学系统地安排规划修编各项工作,切实提高规划决策水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成立有广泛代表性的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承担规划的咨询、论证和评估等工作。在前期工作中,尤其要重视发挥专家的作用。要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扩大公众参与,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等方面的意见,增强规划修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三)规范工作程序。要严格执行规划修编条件和程序,在规划实施评价和基础研究工作报告经规划审批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后,方可开展规划修编工作。规划大纲通过规划审批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后,才能进行规划成果编制。
    (四)落实保障措施。要加强规划队伍建设,做好规划编制机构资质认证工作,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规划管理干部和专业人员素质。全国规划纲要修编及其前期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安排。地方各级规划修编及其前期工作经费,由地方各级财政安排。
    (五)时间进度要求。《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修编的各项前期工作已经启动,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积极予以配合,提供相关规划和基础资料,协助国土资源部开展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严格按照要求,抓紧完成实施评价和政策研究等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于2005年12月底前向国土资源部报送工作报告。国土资源部将根据各地工作报告,加强综合平衡和协调衔接,以召开部门协调会、专家论证会、地方座谈会等形式进一步征求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意见,于2006年3月底以前完成《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修编前期工作,为规划成果编制提供基本依据,指导地方开展规划修编工作。
    (六)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将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具体组织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强化议事协调机制,及时解决规划修编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相衔接,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发布

2006年12月1日 没有评论

体制、考试内容及周期、考务、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管理办法》规定,国土资源部组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协调、决策资格考试涉及的重大事项,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则根据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决策,具体组织实施资格考试工作。不具备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要求但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也可报名参加考试。今后每年的第三季度举行一次考试,报考的科目和数目由考生自定,各科考试成绩在三个连续考试年度内有效。考试内容包括土地管理基础知识、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土地估价相关经济理论与方法、土地估价实务等。它还规定,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并在土地估价机构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通过实践考核,并进行执业登记;只有经过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才能在土地估价报告上签字,承担法律责任。

《管理办法》于11月20日经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35 号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1月20 日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部长 孙文盛

十一月二十二日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秩序,加强土地估价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土地估价人员素质和执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制度。通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方可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

第三条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 报名条件

第四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两年;

(二)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

(三)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

不具备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要求,但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的;

(二)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五年的;

(三)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两年的;

(四)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两年的。

第六条 报考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如实填写报名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学历、学位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

报考人员委托他人代为报名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报考人员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考 试

第七条 国土资源部组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对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决策。

第八条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根据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决策,具体组织实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

第九条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于每年第三季度在各考区同时举行。考试的具体时间,由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

第十条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土地估价专业知识和执业能力。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包括:

(一) 土地管理基础知识;

(二) 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

(三) 土地估价相关经济理论与方法;

(四) 土地估价实务。

第十一条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按照统一的考试大纲统一命题。

第十二条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报考人员自由选择报考科目的种类和数目,各科考试成绩在三个连续考试年度内有效。

第十三条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实行统一评卷。各科成绩于考试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国土资源部通过《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公布。

第十四条 应试人员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

第四章 考 务

第十五条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以下考务工作:

(一)发布考试公告;

(二)组织报名和发放准考证;

(三)安排考点考场;

(四)落实考试安全、保密措施;

(五)协助实施监考;

(六)与考试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上述考务工作委托当地的土地估价师协会承担。

特殊情况下考区需要临时调整的,由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 报考人员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地点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有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后果分别予以警告、考试成绩无效、两个考试年度内不得参加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处罚: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骗取报名的;

(二)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三)扰乱考点、考场秩序,或者威胁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四)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

对于有前款规定情形,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撤销其土地估价师资格。

第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协助不具备报考资格的人报名的;

(二)应当申请回避而未回避的;

(三)擅自变更考试时间的;

(四)泄露考题或考试工作的其他保密信息的;

(五)包庇、纵容考生作弊的;

(六)篡改分数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并在土地估价机构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当通过实践考核,并进行执业登记。

经过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方能在土地估价报告上签字,承担法律责任。

实践考核和执业登记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可依法从事对土地及其附着物、定着物的相关权利、权益的价格或者价值进行评测、判定、咨询等土地估价活动.

第二十二条 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并进行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当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